大学后勤管理处收发文管理办法 文书管理制度 大学后勤管理处收发文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牵头作用,确保后勤管理处办公程序法律规范、运转高效、服务优质、协调有方、督办有力,特制定本收发文管理办法。 一、发文管理规定 (一)发文办理指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的新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法律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法律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审核 1、以后勤管理处名义拟制公文,必须要经过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批阅,核准确需行文后,方可正式行文。 2、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后勤管理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3、如出现意见分歧,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后勤管理处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学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会签 1、公文送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编制文号。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 2、以后勤管理处名义签发的上行文,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务负责人签发; 3、以后勤管理处名义签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 ①后勤管理处上行文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后勤管理处的由处长签发,属党内的由后勤党总支书记签发。 处长(签发) 办公室(拟稿)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