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后勤管理处收发文管理办法 文书管理制度 大学后勤管理处收发文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牵头作用,确保后勤管理处办公程序法律规范、运转高效、服务优质、协调有方、督办有力,特制定本收发文管理办法
一、发文管理规定 (一)发文办理指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的新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法律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法律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审核 1、以后勤管理处名义拟制公文,必须要经过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批阅,核准确需行文后,方可正式行文
2、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后勤管理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3、如出现意见分歧,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后勤管理处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学校领导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