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大连市沿海水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沿海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及安全营运管理。第三条 从事大连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不断提高优质服务质量,保障大连沿海水路运输安全、便利、快捷、有序。第四条 大连沿海水路客货运资源属公共资源。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沿海水路运输的运力进展、结构调整、航线规划、市场准入等进行宏观调控,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势,满足市场和公共需求,为社会服务。第五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沿海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交通(口岸)局是辖区内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二)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三)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四)客运船舶是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视同“客船”。主要包括常规客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船。(五)货运船舶是指核定乘客定额 11 人以下的船舶。主要包括普通货船、滚装货船、液货危险品船、拖船、驳船等。(六)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七)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 人以上的滚装船舶。(八)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 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九)高速客船是指载客 12 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 7▽0 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 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