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养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任命和聘任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的任职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讨论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学的工作要求: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化一线、深化学校、深化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八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推举: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举参聘人员
审核:教育督导机构对推举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 3 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 3 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