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2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最高院案例等典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582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通则分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的规定。【条文释义】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主要是品质、数量等不符合约定,可以考虑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这有利于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11条适用的前提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但可能无法涵盖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有情形,故本法将之扩展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事先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此时就当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此既无约定,也无法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则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方式有助于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修理包括对产品、工作成果等标的物质量瑕疵的修补,也包括对服务质量瑕疵的改善,这是最为普遍的补救方式。在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以致不能通过修理达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质量情形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重作的补救方式。本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修理、重作、更换同样也适用本法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瑕疵是细微和无关紧要的,而修理、重作或者更换的费用过高,则不能请求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