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3 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管理部门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一)列入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行进行的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试验、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工作
省经委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