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