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村民房屋 村民小组侵权判赔偿 (2024)怒民一终字第 09 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怒民一终字第 0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水县上江乡大练地村委会富强二组。 负责人胡二才,男,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褚文忠,泸水县六库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花才,男,泸水县上江乡大练地村委会富强二组副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中华扒,男,1955 年 12 月 5 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秀才生,男,泸水县上江乡大练地村委会富强二组农民。 上诉人泸水县上江乡大练地村委会富强二组(以下简称富强二组)因与被上诉人褚中华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县人民法院(2024)泸民一初字第 15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2 月5 日在本院作了庭前调解,因双方间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上诉人富强二组组长胡二才,委托代理人李花才(副组长)、褚文忠,被上诉人褚中华扒及委托代理人秀才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24 年 4 月 28 日,富强二组组织村民将褚中华扒建盖于蛮蚌市场的石棉瓦、空心砖房屋拆毁。褚中华扒被拆毁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属富强二组的集体土地,褚中华扒于 1991 年 3 月 15 日向富强二组以承包该土地的形式在地上建盖经销店,后于 1998 年 6 月 1 日取得该土地的农村宅基用地批复手续。故褚中华扒以其房屋被富强二组拆毁,要求赔偿损失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富强二组组织村民拆毁褚中华扒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农村宅基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盖的房屋,应予以赔偿,褚中华扒被拆毁的房屋价格按怒江州浩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的价格 24597.79 元确定,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方赔偿被拆毁房屋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被被告方毁坏的其他财产损失 2300 元,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该部分财产的有效的价格证明,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方提出的拆除原告的房屋,是因为原告未经被告许可,在被告方集体土地上建盖房屋,并实行伪造的方式取得该争议地的宅基用地批复手续的理由,因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如下判决:被告富强二组赔偿原告褚中华扒被拆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