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共 14篇)篇 1:怎样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假如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篇 2: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彼此的一个考察期。试用期可有可无,可长可短,这都是可以由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那大家知不知道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才是对自己有利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假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根据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根据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假如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劳动法》第 21 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 6 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合同长于 6 个月但短于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