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全文)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0.1 为法律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农村房地产估价应遵循规划管制原则、城乡统一市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1.0.4 农村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二、术 语 2.0.1 农村房地产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本法律规范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宅基地。 2.0.2 农村房屋集中区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拆院并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房屋集中区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区。 2.0.3 农村散居点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盘 是指在建筑中结合川西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农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农村房地产。一般属于散居农村房地产。 2.0.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2.0.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0.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0.8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2.0.9 集体建设用地转租 是指将承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租的行为。 2.0.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并参加分红的行为。 2.0.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