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12 篇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1 编号: 委托方: 代理方: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在不动产中介方面的良好声誉,为此甲方将不动产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事宜,并由乙方指派 为该房屋出租事宜的执行人。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第三人代理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双方合意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循。 第一条:委托期限自公元 年 月 日起至公元 年 月 日止,若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委托期限,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租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委托代理出租之房屋状况 1.房地产情况 2.房屋装修、设备、设施状况 第三条:委托事项 1.代为寻找承租方; 2.按本合同第四条委托出租条件与承租方洽谈租赁事项; 3.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代为支付合理的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费用; 5.代为收取租金; 6.为出租房屋所作的其他必需、合理事宜。 第四条:委托出租条件 第五条:服务酬劳 1、乙方代理甲方与承租方按本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出租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 70%作为服务酬劳。 2、在甲方与承租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须每月按月租金的 7%向乙方支付服务酬劳,乙方于每次代理收取租金时,按实收租金金额,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服务酬劳。 3、乙方收取本条第 1 项服务酬劳后,并不影响乙方按本条第 2项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酬劳。 4、乙方按本条收取的服务酬劳,可从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扣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第四条甲方所委托之月租金的 70%。 1、委托期间内,甲方自行出租、或另行委托第三人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 2、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洽谈之承租方完成租赁事宜,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3、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期间内,甲方将出租标的物出售或其它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完成代理出租事宜; 5、委托期间内,非经双方同意,甲方随意终止合同; 6、甲方其它违约行为,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流通管道尽速寻找承租方,及租赁条件的斡旋,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房屋出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