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二”还是“六”
合同笔误能否改
(2024)响民二初字第 227 号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响民二初字第 227 号 原告江苏三圩盐场,住所地在响水县陈家港镇蒲港
法定代表人张承建,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盐城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正奎,男,1964 年 12 月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新民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孙崇海,江苏盐城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三圩盐场与被告管正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成敬、李富金、孟庆祝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三圩盐场的委托代理人蔡卫民、被告管正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江苏三圩盐场七工区近二千亩精养虾池因特别情况耽误发包时间,因此原告决定对七工区虾池实行降价发包,承包期限为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包金额为每亩 40 元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因打字员失误,误将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打成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当原告发现该问题后,即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要求更正承包时间,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
由于原、被告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承包时间到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原告起诉的证据为: 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⒉原告与伏彩星签订的承包合同; ⒊原告与陆素元、蔡学青、周富、任建国、李同兵、张爱莲签订的承包合同; ⒋原告与罗洪湖签订的承包合同; ⒌原告与欧阳银华签订的承包合同
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三、四、五均证明虾池的承包期限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有两千亩虾塘,由于近年发包情况不好,向社会公开发包
被告见到广告后,即与原告洽谈,双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