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素养教育,保障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与教育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进展战略,推动素养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讨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设主任、副主任、督学
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六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老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