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二、各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园、广场管理部门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进展部门根据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要提出建设计划,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总体平衡后确定建设项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设
建设项目选址应经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同意,特别情况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
(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要严格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
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
施工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市和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免费向社会开放
各地要积极组织市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效益
各区、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