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调整前细则调整后细则修订说明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根据法规制定规章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未作调整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与个体经营者相比,个体工商户概念更加明确,符合现行工商登记规定,便于操作
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