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如何的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如何的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同意接受合同的拘束
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假如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假如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
假如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 58 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