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_第1页
1/5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_第2页
2/5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_第3页
3/5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泽礼,男,1959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所职工,现住该县陵城镇中山路 80 号。 委托人宁伟雄,海口市南航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师,局长。 委托人吴毓癸,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人陈德贵,该局隆广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何基俊,男,1957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所职工,现住该县陵城镇新民路。 上诉人蔡泽礼因与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陵行初字第 8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0 年 11 月 6 日,何基俊殴打原告蔡泽礼,砸坏其摩托车油箱。被告陵水公安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作出对第三人何基俊罚款 200 元、警告及赔偿摩托车油箱一个(包括维修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陵水公安局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一、维持被告陵水公安局2024 年 5 月 23 日作出的陵公裁字(2024)第 209 号、第 210 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二、驳回原告蔡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0元由原告蔡泽礼负担。 上诉人蔡泽礼上诉称:第三人何基俊殴打其致轻伤,有其委托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之鉴定结论证明。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给予第三人何基俊的处罚违反法律、显失公正。原审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辩称: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诉人蔡泽礼之伤鉴定结论为轻伤,而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申请海南省公安厅所作的法医鉴定为不构成轻伤。其所作裁决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0 年 11 月 6 日,第三人何基俊殴打上诉人蔡泽礼,并砸坏上诉人蔡泽礼之摩托车油箱。2000 年 12 月 10 日,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作出鉴定,认定上诉人蔡泽礼所受之伤为轻微伤。2024 年 5 月 18 日,上诉人蔡泽礼通过海口市新埠岛法律服务所,委托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上诉人所受之伤为轻伤。2024年 11 月 21 日,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委托海南省公安厅作出复核鉴定,结论为上诉人蔡泽礼所受伤不构成轻伤。被上诉人陵水公安局作出陵公裁通字(202...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