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分析 2024 年,某船籍港为内河 A 级航区的 X 轮在某沿海水域发生 1名船上人员意外落水事故
虽人员获救、事故影响轻微,然在当前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参加海上运输活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背景下,对该类船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应予以重视
一、船舶情况 该轮存在“未标明船名、船籍港”“未携带证书”“证书过期失效”“未获许可经营”“雇佣无证人员上船工作”“超核定航区航行”等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海事行政处罚 人员获救,事故影响轻微,值得庆幸
然对船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如何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呢
有人提出按“三无”船处置,报船籍港召回;有人提出内河船舶应适用内河条例;有人说责任主体不明不易立案处罚……笔者就此做以下分析,予以警醒
(一)责任主体
“船舶”:从初步情况来看,该船船体没有标明船名、船籍港,未携带船舶证书,似“三无”船舶
而调查后获悉,该轮有证书,不过《船舶国籍证书》过期,《内河适航证书》失效
可见,该轮并非“三无”船舶,而属证书过期船舶
“船舶经营人”:通过调查,船舶的经营人非证书登记经营人,然经营船舶的行为客观存在
因该经营人不能提供经营该轮的法定文书或证明性文书资料,可定性为未获许可经营船舶的经营人
“船上工作人员”:属未持有船员证书参加船舶工作人员,与船舶经营人存在雇佣关系
(二)适用范围
责任船舶为内河船舶,行为发生地又为沿海水域
那如何界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及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结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