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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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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 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20XX 年 5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自购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5%。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 2 至 3年对辖区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等级标准或者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本市住宅小区高层、多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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