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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活曼特诉商评委第三人深圳脑金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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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活曼特诉商评委第三人深圳脑金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2126 号 原告澳大利亚联邦活曼特股份有限公司(HOMART PHARMACEUTICALS 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银河市卡那芙大街 67 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宏,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 委托代理人赵青。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巴红霞,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华茂苑 17-18 栋 17-1402。 法定代表人曾鸿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 原告澳大利亚活曼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活曼特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 23748 号《关于第 3549398 号;绿芙 SPRING LEAF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 23748 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23748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脑金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活曼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巴红霞,第三人深圳脑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23748 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活曼特公司对深圳脑金公司注册的第 3549398 号;绿芙 SPRING LEAF 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所提撤销注册申请而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本案焦点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首先,活曼特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虽然活曼特公司提交了其;SPRING LEAF 及图;商标于 1999 年在澳大利亚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仅依据活曼特公司对上述图形在澳大利亚享有商标权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其次,活曼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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