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活曼特诉商评委第三人深圳脑金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2126 号 原告澳大利亚联邦活曼特股份有限公司(HOMART PHARMACEUTICALS PTY
),住所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银河市卡那芙大街 67 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宏,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
委托代理人赵青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巴红霞,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华茂苑 17-18 栋 17-1402
法定代表人曾鸿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
原告澳大利亚活曼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活曼特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 23748 号《关于第 3549398 号;绿芙 SPRING LEAF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 23748 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23748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脑金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活曼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巴红霞,第三人深圳脑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23748 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活曼特公司对深圳脑金公司注册的第 3549398 号;绿芙 SPRING LEAF 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所提撤销注册申请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