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数据的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4〕19 号)、《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字〔2024〕29 号)、《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4〕20 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分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评定”的原则,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4〕20 号),原则上,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涉及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标准制定和分类工作。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分类标准,提出分类结果建议;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提供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建议,根据本办法要求,统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开发区是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等类划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高到低分为A、B、C 三个等类。A 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为安全生产低风险单位;B 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般,为安全生产中风险单位;C 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为安全生产高风险单位。 等类评定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开展。首次评定,C 类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占该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 30%左右。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等类评定要充分运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累积的大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隐患数量、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六)所属行业固有风险程度。 第八条首次评定为 A 类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