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终止复习笔记整理归纳 (1)概念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
(2)与自然人的区别 A
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却不能
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
无论何种类型法人,也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
民法通则第 40 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对于企业法人,公司法第 191 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
所以,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 45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
法律列举的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
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
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法人破产
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
法人一旦破产并受破产宣告后,财产要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依法律规定解散
(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显然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例如国家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关闭、停止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时,都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