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船员劳务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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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 1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员配备 (一) 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按交通运输部 JT20xx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 2
符合 STCW78/95 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
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
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
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 GMDSS 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
甲、乙双方共同讨论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二、船舶管理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 SMS 培训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根据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 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 ISPS 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