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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行政判决书-淮行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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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行政判决书:(2024)淮行初字第 19 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淮行初字第 19 号 原告王中于(王中平),男,1962 年 1 月 15 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淮滨县城关镇前楼路 207;25. 委托代理人张光兆,广东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根方,男,1948 年 1 月生,住潢川县中山街。 被告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传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树明,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刚,系该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中于诉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中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兆、李根方、被告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树明、方献明、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刚、丁长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为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原告王中于作出淮房拆裁字(2024)第 5 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淮拆许字(2024)第 02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信复决字(2024)第 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拆迁延期的批复;4、估价机构公示;5、选择评估机构备案的申请;6、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致委托方函;7、行政裁决申请书;8、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9、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拆迁协商洽谈记录;11、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所占比例;12、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原因;13、受理裁决申请前告知书;14、听证申请书;15、行政裁决受理前听证会通知书;16、听证会签到薄;17、听证会议程;18、听证会会审意见;19、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20、评估报告的技术鉴定意见;21、淮房拆裁字(2024)第4 号裁决书。以上用以证明其作出行政裁决书程序合法。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用以证明其适用的法律依据。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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