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用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别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讨论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