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服务合同 2 篇 汽车销售服务合同 下面是我整理的车辆服务合同 2 篇 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供大家品鉴
车辆服务合同 1 甲方: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完善对汽车运输市场的法律规范管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参加、平等互利、共谋利益”的服务宗旨,依据《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和南充市交通局、南充市交生计(1995)字第 12 号文件之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车辆服务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自购汽车过户(上户)到甲方公司,由甲方统一提供服务,但车辆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经营性质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合同规定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合同期限从签订本合同时起至乙方车辆报废时止
第三条: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 xx 元/年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第一年的费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每一年度的费用应在每年车辆年审时支付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办理运输发票路单,除税费外,甲方只向乙方收取工本费而不得附加其他费用
2、办理过户到甲方的一切手续和证照,代办车辆的规(税)费的缴纳
3、应乙方要求,派人协助乙方处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违法违规产生的'各种纠纷
4、接受乙方委托办理车辆保险等相关事宜
5、组织对交通法规、安全常识、运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运输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
6、应乙方要求可为其编写提供货源信息和其他运输信息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拿到车辆过户手续证照后 5 日内付清甲方代办理该手续和证照的一切费用,在每月 25 号前将次月应交的各种规(税)费用一次性全部预交给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不交付缴费等手续
第六条:乙方车辆的经营方式“自主独立经营”,其在经营中发生的运输等合同纠纷或相应的侵权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乙方车辆在运行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应自行承担,如人民法院依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