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 ,只得委曲求全
同时,购房知识欠缺与法律知识的局限也是导致“霸王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购房人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厚厚的合同文本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看起,甚至连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内容都弄不明白,更谈不上对合同文本的认真审查
在销售人员的敷衍与督促之下,但草草签字了事
“霸王合同”得以一路绿灯,开发商当然会没事偷着乐啦
三、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表现形式 建设部制作并推广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为示本,为尊重双方合意,在许多问题上建议双方自行约定,但由于双方在有关专业知识、合同知识、信息与地位的不对等,在由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提供的情况下,给了开发商较大的操作空间,使得本应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被开发商利用的典型的霸王合同
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必须与其签订认购书或预订协议
该类协议均由开发商事先拟好,购房人只需签字即可
协议一般规定:购房人须预交定金,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时间较短,一般为 7 日)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
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就有关购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署意向书或预约,本无可厚非
但事实并非如此,凡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的购房人,一般已就主要购房事项与销售人员基本谈妥,此时,完全可以直接进行正式合同谈判,但开发商却要求购房人先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
此类协议内容简略,容易达成一致,待定金入帐后,开发商便立即督促购房人前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协议签订并交纳定金后,购房人便将合同谈判的主动权拱手让与开发商,陷自身于不利境地
勿庸费言,在房源的保留与交易机会的保障方面,预订协议的签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要双方合意,法律并不禁止
但预订或认购本属于预约,根据预约之本意,若双方无法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应当允许解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