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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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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 ,只得委曲求全。 同时,购房知识欠缺与法律知识的局限也是导致“霸王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购房人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厚厚的合同文本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看起,甚至连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内容都弄不明白,更谈不上对合同文本的认真审查。在销售人员的敷衍与督促之下,但草草签字了事。“霸王合同”得以一路绿灯,开发商当然会没事偷着乐啦! 三、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表现形式 建设部制作并推广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为示本,为尊重双方合意,在许多问题上建议双方自行约定,但由于双方在有关专业知识、合同知识、信息与地位的不对等,在由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提供的情况下,给了开发商较大的操作空间,使得本应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被开发商利用的典型的霸王合同。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必须与其签订认购书或预订协议。 该类协议均由开发商事先拟好,购房人只需签字即可。协议一般规定:购房人须预交定金,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时间较短,一般为 7 日)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就有关购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署意向书或预约,本无可厚非。但事实并非如此,凡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的购房人,一般已就主要购房事项与销售人员基本谈妥,此时,完全可以直接进行正式合同谈判,但开发商却要求购房人先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此类协议内容简略,容易达成一致,待定金入帐后,开发商便立即督促购房人前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并交纳定金后,购房人便将合同谈判的主动权拱手让与开发商,陷自身于不利境地。勿庸费言,在房源的保留与交易机会的保障方面,预订协议的签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要双方合意,法律并不禁止。但预订或认购本属于预约,根据预约之本意,若双方无法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应当允许解除预约,退还定金。但交付定金并保证限期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否则定金不退的约定,已超出预订或认购的范畴,既然只有一个结果,何必多此一举!此中的奥妙,恐怕只有开发商自己明白。 (二)开发商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并声明不得更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许多条款均为空白条款或可选择条款,意在交由双方具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填写与确定。而实践中,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已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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