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
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l、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l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 5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 30 万元以上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l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诈骗数额达到 10 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 l00 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 200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