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8]111 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贯彻落实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征的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市涉及 64 项,其中,21 项收费项目已纳入今年上半年 148 项收费清理停征范围,因此,此次应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为 43 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1)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等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的落实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取消或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上海市落实国家文件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