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4-12-07国卫办医函〔2024〕10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6 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4〕20 号),持续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24 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3 级以上;到 2024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4 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3 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讨论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 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