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光船租赁合同(3 篇)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第一部分 1
船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2
地点和日期 3
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
租船人/营业地点 5
船名(第 8 条)6
船旗国和登记国(第 8 条)7
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9
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
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
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
船级(第 8 条)13
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
其他项目(并依第 13 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
交船港(第 1 条)16
交船时间(第 2 条)17
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 3 条)18
还船港(第 3 条)19
连续日通知(如与第 2条不同者需填)20
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 2 条不同者需填)21
航行区域范围(第 4条)22
租金(第 9 条)24
支付币种及方式(第 9 条)25
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
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 21 条)27
抵押(第 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
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 11 条(e)或按第 12 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29
依第 11 条(b)或第 12 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
依第 11 条(b)或第 12 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
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 24 条)32
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 1 条不同时才填列)33
适用的法律(第 25 条)34
仲裁地点(第 25 条)35
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36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 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