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光船租赁合同(3 篇)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 8 条)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 8 条)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 8 条)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其他项目(并依第 13 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 1 条)16.交船时间(第 2 条)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 3 条)18.还船港(第 3 条)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 2条不同者需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 2 条不同者需填)21.航行区域范围(第 4条)22.租期 23.租金(第 9 条)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 9 条)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 21 条)27.抵押(第 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 11 条(e)或按第 12 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29.依第 11 条(b)或第 12 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 11 条(b)或第 12 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 24 条)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 1 条不同时才填列)33.适用的法律(第 25 条)34.仲裁地点(第 25 条)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 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签: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第二部分 1.交船港船舶将在第 15 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 18 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