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为 了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兼 并重 组 的 意 见 》 ( 国 发 〔 2010 〕 27 号 ) 的 有 关 规定 , 支 持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开 展 兼 并 重 组 , 促进 行 业 整 合 和 产 业 升 级 , 进 一 步 规 范 、 引 导 借壳 上 市 活 动 ,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的 制 度 规 定 , 鼓 励 上 市 公 司 以 股 权 、 现 金 及 其他 金 融 创 新 方 式 作 为 兼 并 重 组 的 支 付 手 段 , 拓宽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渠 道 , 提 高 兼 并 重 组 效 率 。 现就 有 关 事 项 决 定 如 下 :一 、 在 《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重 组 办 法 》 ) 第 十 一 条 后 增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十 二 条 : “ 自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之 日 起 , 上 市 公 司 向 收 购 人 购 买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前 一 个 会 计 年 度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期 末 资 产 总 额 的 比例 达 到 100% 以 上 的 , 除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 第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外 ,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的 资 产对 应 的 经 营 实 体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应 当 在 3 年 以 上 ,最 近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数 且 累 计 超 过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的 资 产 属 于 金融 、 创 业 投 资 等 特 定 行 业 的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行 规 定 。前 款 规 定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完 成 后 , 上 市 公司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与 规范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业 务 、 资 产 、 财 务 、 人员 、 机 构 等 方 面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与 控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