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VOLUNTARY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课题研究员何卫东内容提要1、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时,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好”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争优势,以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
2、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
3、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经历了自愿披露、强制披露、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发展阶段
当前主要成熟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普遍修订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对核心竞争能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业绩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信息的自愿披露
4、一些国际知名的公司已经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以核心竞争能力信息为主、公司治理信息和环境保护信息为辅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在沟通公司经理人员与公司利害相关者,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提高信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5、对于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对缓解“诚信”危机,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具意义
在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自愿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中国新兴证券市场的公司实践特征,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6、上市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券商、证券分析机构等市场中介的沟通,解答他们对定期报告信息的咨询,了解公司外部人的信息需求,通过自愿信息披露降低公司内外部人的信息非对称,并采用恰当的沟通形式以便利自愿披露信息的广泛传播
7、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增加有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