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的管理, 法律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都关区 H2 系统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和修改适用本规程, 但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 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起的报 关单修改或撤销,根据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规程管理;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在人工审单审结前需退单修改的,不纳入本规程管理;对因技术原因需报请全 国海关信息中心处理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H2 系统异常业务数据 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当审核批准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审单处负责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职能管理工 作。审单处、现场海关(指办理通关业务的各现场海关,包括各隶届海关、办事 处等,下同)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现场海关申请 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现场海关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情况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 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 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 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纳临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 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别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 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 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