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信 誉 的 法 律 架 构 一、上信誉的概念和功能 ( 一) 信誉的一般概念 是信誉? 信誉一词极其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处于不同讨论领域的人更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信誉是附属于商品货币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们在经济活动生的一种借贷行为①。面对现代社会的信誉已向专业化的银行、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拓宽的现实金融界人士那么认为信誉就是银行信誉等金融现象。有人认为信誉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效劳后并不立即而是许诺在将来付给酬劳的做法②。也就是说债务人具有届归还的意思且具有归还债务的才能那么其本身具有信誉可使债权人对其给付意思及给付才能予以信任。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往往是从借贷行为中提炼出来的而且被某一行业详细化了。但是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信誉的根底为信任。可以说上信誉的根底也是信任。 就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上有“老实信誉〞原那么。我国民法通那么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我国合同法第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誉的原那么〞。所谓老实信誉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那么。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③。老实信誉原那么为一切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老实商人〞的道德反映了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但是一旦把老实信誉规定到法律上老实信誉原那么就把道德规那么和法律规那么合二为一因此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只是与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同其内涵和外延极具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 那么是上的信誉呢? 目前在我国的上上包装上、制造虚假的会计报表等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普遍认为上没有信誉我国存在着信誉。显然在中的上信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专指借贷行为的信誉。我们认为上信誉应该符合老实商人的。它是上在详细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其自己的自我评价。这种评价是对特定主体经济信赖的客观评价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会评价。由于上信誉直接涉及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对上信誉的法律架构就要较多地表达为强行法的特征。而且上信誉要用尽可能详细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表达出来如上制度、制止交易制度等。可以认为:只要上对法律法规规定该为的行为而不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为的行为而为的即为不信誉。也就是说信誉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在地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