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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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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申请书 伤残鉴定申请书 1 申请人:,女,XXX 年 2 月 13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县乡村二组 130 号。 手机:159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 7 月 20 日、雇佣申请人到其家做钟点工,在阳台上擦玻璃时摔下,导致腰椎骨折。现申请人已就此向贵院起诉,贵院已受理。因具体赔偿项目无法确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此致 伤残鉴定申请书 2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 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损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 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 年 6 月 20 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 3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 年 7 月 3 日出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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