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 伤残鉴定申请书 1 申请人:,女,XXX 年 2 月 13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江苏省县乡村二组 130 号
手机:159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 7 月 20 日、雇佣申请人到其家做钟点工,在阳台上擦玻璃时摔下,导致腰椎骨折
现申请人已就此向贵院起诉,贵院已受理
因具体赔偿项目无法确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此致 伤残鉴定申请书 2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 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损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 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
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 申请人认为,(20xx)068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