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处委托书合集 9 篇 被委托人假如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在社会,很多事情都会用到委托书那么一般委托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公证处委托书 9 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公证处委托书 篇 2 尊敬的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27 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据此,我们就你申办委托书公证告知如下: 一、委托书是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务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书面法律文件。委托人实施委托行为时,应明确: 1、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予充分的信任; 2、委托人已充分考虑到了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一切行为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对因受托人不行使或不完全行使受托权限内的事务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等后果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 二、委托人应慎重考虑委托书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如: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信息;授予的权限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委托期限的长短及实践性;委托有无转委托权及可能产生的利弊等等)。 三、基于委托书的特别属性,本处建议涉及经济权益的委托书应谨慎.办-理.,特别是对以下内容,建议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