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法律规范》(Q/SY1240-202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Q/SY1241-2024),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 三违 行为,有批判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