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理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开展根据
第二条 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展合理审查
第五条 外汇理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展监视检查
第六条 外汇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展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展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好性和准确性施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展分类理
第八条 外汇对企业贸易信贷进展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施行比例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实行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理第十条 外汇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以下简称〕登〞记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的企业直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
承诺遵守外汇理规定
外汇对新办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理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