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3.1GBZ117-2024《工业 X 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2GBZ132-2024《工业 γ 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3.2 国务院第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3GB18871-202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4HSE-01-04-26《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3 释义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4.2 放射源:是指除讨论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4.3 射线装置:是指 X 射线机、γ 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 X 射线,γ 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4.5“”《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 作业票 。5 职责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5.2 所属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5.3.1 作业人员职责a)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e)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别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5.3.4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6 要求6.1 管理原则6.1.1 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a)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