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1.放射源的使用、安装、管理、操作、动输、贮存等必须遵守国家标准 GBJ8mdash;74 放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应用项目,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经厂安技部门核准后,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需获得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书面许可证明。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放射防护员,做好辐射监测和辐射防护工作,接受放射防护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放射防护知识,经考试合格,严格遵守有关防护规定,尽量避开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5.专职人员和其他职工的年限制剂量当量如下表: 受照部位 专职人员年限制剂量(雷姆) 其他职工年限制剂量(雷姆) 全身性腺眼晶体 5(rem) O.5(rem) 手,足 75(rein) 7.5(rem) 注:表内数字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6.倒装放射源时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帽、使用工具,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倒装结束必须用辐射仪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立即清理好倒装场地。 对倒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品必须严加保管,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处理。 7.用于放射源操作的一切防护用品及工具严禁携带至生活区。 8.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工作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对已从事该工作人员,需作年度定期体格检查。凡有不适应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9.因特别情况,一次照射超过年限制剂量当量时,应及时进行体检和必要的处理。对于事故性照射的医学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专业机构协助解决。 1O.专职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在进行放射性工作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或剂量片)逐日记录个人累积剂量、在照射率较低时,应根据现场辐射水平计算出个人累积剂量。 11.放射源安装前应测得安装现场的辐射本底。安装或贮存后,应对放射源周围,探测点附近,邻近工作场所的照射率进行详细测量。其测量结果连同专职人员个人累积剂量情况均需报厂环安处备案,并报请放射防护主管部门核查,且做出卫生防护评价。 12.X 光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⑴ 设备在室温情况下,不允许开启到最大输出量。 ⑵ 当设备长期不使用时,第一次使用电压不允许超过量大输出量的 50%。当电压从 50%升到满负荷时,每增加 10KV,至少应保持运行 3 分钟。 ⑶ 设备每日使用时,每一次从 50%负荷启动设备,并每上升 10KV 应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