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
51 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相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在理中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展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别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别人之物出卖以别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施行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那么构成对别人财产的损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了处分别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才能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