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法 与 乡 村 社 会 中 的 法 律 控 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场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展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利的保护和对权利的限制这一点不是在乡村还是在城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抗。因此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讨论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承受者的地位因此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能性的抵抗; 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基层的和行政是否总是在法制建立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 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 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提倡者终究应站在样的角度来对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答复这些问题的根底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 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对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防止地涉及一套规那么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群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承受。 例一:周广立现象 周广立是山东谷一个只有五年级文化的农民1995年9 月周广立在赶集的时候遇到正进展? 行政诉讼法? 实行五周年的法律宣传当时在大街上摆了3 张宣传桌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 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在咨询一个有关方案生育的罚款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答复后便代理了这一案件并且最终胜诉。自此以后他成了一个为当地村民代理官司的“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胜诉率到达90以上。 例二:方案生育中的人身 在广东韶关始兴都亨乡进展的一次法律调查中都亨乡的乡长向调查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村民与原配生有一个孩子在原配去世后又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计生人员认为该村民没有实行相应的节育措施并将强迫执行。但该村民一口咬定法律中“人身不可进犯〞这一规定拒不执行屡次拨打110 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