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利 瑕 疵 担 保 制 度 与 我 国
一、 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 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 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行为没有进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获得担保诉权
如今无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 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尽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假如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表达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别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 是经济开展的要求
经济的开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宝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状况可以的从上购置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展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理 大陆法系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拟集中
第6 编第4 章出卖人的义务(624条-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