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
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1994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实行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
第六条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舞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讨论、技术革新和制造制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加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