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科级管理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法律规范我矿科级管理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节俭文明新风,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我矿科级管理人员为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操办的婚庆、生日(祝寿、出生满月酒)、乔迁、履新、升职、升学、出国、参军、购车等事宜,以及为配偶、直系亲属操办的丧葬事宜
第三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
操办婚嫁及其他喜庆事宜,应分别于事前、事后 15 日内报告;丧葬事宜,事后 15 日内报告
副科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前、事后),经所在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矿纪委备案
正科级和矿副总工程师经矿党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矿纪委备案
第四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大操大办
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除亲属外,单方操办宴请不得超过 10 桌(100 人),合办宴请不得超过 20 桌(200人),非亲属礼品、礼金金额不得超过 200 元
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二)不准邀请管理对象
不得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范围内、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超范围操办
除婚庆、丧葬事宜,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邀请除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
(四)不准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等资源
不得由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支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不得使用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物品、车辆等服务
(五)不准使用下属人员提供的物品、车辆等服务
(六)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开展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省及企业规定的行为
(七)喜庆事宜不得未报先办
第五条科级管理人员在操办婚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