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2491 ﹞号)、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铅封燃煤电厂脱硫系统旁路挡板的通知》(陕环函﹝2024448 ﹞号)要求,为法律规范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明确铅封流程,确保脱硫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避开因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引起的机组非正常停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和启封应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带脱硫旁路系统的火力发电机组。 第二章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管理 第四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是指脱硫系统正常投运后,根据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脱硫旁路挡板用铅封条进行挡板关闭固定。旁路挡板的铅封封签必须安装在脱硫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 第五条 脱硫旁路挡板需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应由火电企业当值值长提出、环保主管会签,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环保主管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铅封或启封。 第六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或开启铅封后,企业环保主管应立即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中应注明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原因、机组、时间、执行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提前 4 小时向环保部门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审批批准后,由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企业相关人员现场予以配合。 (一)接电网调度部门命令机组停机; (二)机组发生故障导致脱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抢修的; (三)按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旁路挡板开关定期试验的; (四)按计划进行烟囱防腐和安全检查,脱硫系统倒换临时烟囱运行的。 同时,企业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开启旁路的收益是否大于下列各项收益): 1. 脱硫同步投运率是否可满足国家、地方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的要求。 2. 二氧化硫排放量能否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要求。 3. 是否影响脱硫电价的兑现。 4. 是否引起排污费的增加。 第八条 发生以下影响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先行紧急打开脱硫旁路挡板铅封、保护联锁,开启脱硫旁路运行,30 分钟内由企业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存好铅封原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 24 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补办铅封开启的相关手续。 (一)机组跳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