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 下面是 YJBYS 我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仲裁程序开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假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要求的,否则可能构成弃权或默示
当事人及时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当然,当事人一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必须先行作出初步决定或者中止仲裁程序直到有权机构作出肯定仲裁管辖权的决定
因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此作为拖延时间的手段
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后才要求管辖法院以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为由而撤消或拒绝执行该裁决,使整个仲裁程序失去意义
因此,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讨论,提出异议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前
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包括协议效力异议),应在其提交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
我国仲裁机构采纳的这种做法,要求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3、不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限
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未作任何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抗辩
第一种做法较为注重仲裁程序的效率,当事人如在特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协议效力异议,则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丧失了这一权利;第三种做法较为注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但失之随意,为拖延仲裁程序开了方便之门;我国的规定较为少见,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间肯定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提交答辩书)之后,而当事人一旦提出协议效力异议,无论是向仲裁机构还是向法院提出,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