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什么请看下面会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 17 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反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各种情形 近期,本人至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最高院民四庭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培训班,现将本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所学和理解进行整理,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形式上,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上,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