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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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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呢?朋友们,在此我分享一份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文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因与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村集体土地分属各生产队(现为村民小组)的状况一直未发生变化。 原告不是村民三组所属土地的所有者,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不具备原告资格。 另外,“村主任”未经选举,不具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亦无权代表村民委员会起诉。 二.原告诉被告非法占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自 1998 年 3 月 1 日依据“荒坑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当时,经过三组村民开会报名,时任组长代表三组与被告依法签订了“荒坑承包合同”并经过见证,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2025 年春天,原告擅自派 10 人将被告种植的 130 棵树木和一大间土屋损毁,后被告又植树 50 棵,又遭原告损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 1400 元。 原告的行为是对被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使用涉案土地有合法依据,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400 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曾 XX,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502 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XX 街 XX 路 XX 号 XX 房。 答辩人:陈 X,女,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502 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XX 街 XX 路 XX 号 XX 房,系曾 XX 的妻子。 答辩人曾 XX、陈 X 与原告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观点,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别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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