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协议书持续督导协议书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举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举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甲方基本情况:(一)挂牌时间。(二)股票简称。(三)股票代码。(四)股本总额。(五)股东人数。(六)股权结构。(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已与原负责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终止持续督导协议。(二)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三)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举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实行的相关措施。(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甲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生效前()个...